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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麻涌镇建设工程评定分离招标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7-18 16:04:2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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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落实麻涌镇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筛选、评标、定标工作细则,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和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东建市〔20234号)、《东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水务〔202319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城综〔2024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麻涌镇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组织招投标集体经济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结果、程序和合法性负责。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视情况委派工作人员参与招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充分理解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后,按照议事流程审批同意后实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筛选、评标、定标方法及工作规则,筛选、评标、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审定的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

第二章组建招标监督小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监督小组,由监督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集体经济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小组成员需含镇农林水务局工作人员。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监管的招标项目监督小组组长应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优先考虑具备工程相关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或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执业资格证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水务部门监管的招标项目监督小组组长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工程招标管理经验优先)或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一级(或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不得担任同一项目的筛选委员、评标委员、定标委员及招标人工作人员。

第六条监督小组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记录指出、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及公平竞争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入围筛选、评标、定标等环节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不得参与筛选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制监督报告。

特殊情况导致开标、入围筛选、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如实记录,同时报告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招标监管职责部门;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及公平竞争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立即制止并如实记录,同时报告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招标监管职责部门。

第七条监督小组职责

1)全程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2)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监督小组督促招标人依法依规制定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接收招标人对上述办法的备案,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本指引组建各委员会,督促各委员会成员依照相关办法履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和公平竞争行为。

3)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描述,筛选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以及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第三章组建筛选和定标委员会

第八条筛选、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的组建

筛选、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由两类代表组成,具体如下:

1.部门领导代表:住建局、农林水务局、交通分局、城管执法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财政分局(投资评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规划管理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招投标服务所镇工程建设中心等部门的副职(含履行副职工作)或以上干部组成。

2.工程技术人员代表:住建局、农林水务局、交通分局、城管执法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财政分局(投资评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规划管理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招投标服务所镇工程建设中心等部门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

筛选、定标委员会成员库分别独立组建,成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及时更新人员信息,协助住建局对库内成员进行更新或清理。具体成员库人员名单由镇住建局草拟后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筛选程序或定标程序中组建筛选或定标委员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筛选或定标委员会。

招标项目筛选、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一)招标项目筛选、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

招标项目筛选、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均为7人,由招标人在招标监督小组见证下筛选、定标前一工作日在镇招标所,按下列规则筛选、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14备选人员,并将备选人员名单提供给招标人。

1.部门领导代表4名:从部门领导代表成员库中随机抽取4人确定为招标项目筛选、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代表10名:从工程技术人员代表成员库中随机抽取10人确定为招标项目筛选、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

二)招标项目筛选、定标委员会正式成员

筛选或定标当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招标项目筛选、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中随机抽取7名确定。抽取规则如下:

1.部门领导代表2名:从部门领导代表备选人员(4人)中随机抽取2名。

2.工程技术人员代表5名:从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备选人员(10 人)中随机抽取5名。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筛选或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筛选或定标委员会组长。除此外,推荐首位抽中的部门领导代表担任筛选或定标委员会组长。

4.招标人选择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随机抽取的,由招标监督小组见证并在镇招标所组织筛选或定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事宜,并对抽取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有关资料、音频视频由招标人负责保存,追溯使用。

5.筛选和定标委员会的备选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工作人员、监督小组成员。

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筛选和定标委员会的备选人员可以重复。

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筛选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参与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抽取

第十一条筛选或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筛选会、定标会,不得临时请假。因成员确实无法参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补充抽取委员会成员或者择日重新组建筛选或定标委员会进行筛选或定标。各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筛选、定标现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规则行使筛选及定标的权力。

筛选或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意向。各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筛选、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筛选、评标、定标方案

第一节筛选方案

十二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筛选办法,对不同类别项目筛选要素,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报相关主管部门,筛选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临时改变或调整。

当通过系统辅助审查的投标人小于等于15名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不组建筛选委员会。当通过系统辅助审查的投标人大于15名时,应组建筛选委员会。具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十三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监管的招标项目入围筛选办法包括票决法、议事法、价格法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办法;水务部门监管的招标项目入围筛选办法包括直接票决法和集体议事法。入围筛选办法推荐采用票决法筛选。票决遵循多数原则,按推荐得票数高低确定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票数相同且影响入围的,对票数相同的投标人继续票决,直至确定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

筛选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近期同类业绩、企业信用记录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企业服务便利度、企业信誉、拟投入人员情况、价格等筛选要素,也可以综合考虑筛选要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筛选。筛选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评标方案

第十评标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开,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投资及有关特殊要求,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根据各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合理制定相应评标办法。

第十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业主专家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性条款适用情形。

除招标文件列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否决投标判定。

)详细评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推荐合格候选人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

)注意事项

评审合格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宣布招标失败,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节定标方案

第十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办法,对不同类别项目定标要素,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临时改变或调整。

第十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监管的招标项目定标办法包括票决法、议事法、价格法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办法;水务部门监管的招标项目定标办法包括票决法、集体议事法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办法。定标办法推荐采用票决法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投标人的方式进行票决,根据得票数的多少进行排名,并遵循多数且过半原则,推荐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定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依照得票数高低排名产生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根据各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过半数或有得票相同影响排名时处理办法。

定标要素重点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响应、BIM技术应用情况、企业服务便利度、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和信用、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及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投标报价等,同时招标人不提倡恶性低价竞争、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章招投标程序

第一节开标

十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确认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

十条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交易系统对投标人进行辅助资格审查后,开始进行筛选。开标程序与筛选程序应在同一天进行。如招标人需要延期进行的,应在资格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筛选。

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审查结果、投标人资信和企业业绩资料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应顺延到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第二节筛选

当通过系统辅助审查的投标人小于等于15名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不组建筛选委员会。

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当通过系统辅助审查的投标人大于15名时,应组建筛选委员会,在1215之间随机抽取一个整数作为本项目可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数量。由组建的筛选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筛选办法筛选出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

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当通过系统辅助审查的投标人大于15名时,应组建筛选委员会,由组建的筛选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筛选办法筛选出15名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并对筛选报告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节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业主专家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除招标文件列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否决投标判定。

第二十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标结果和定标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的渠道、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四节定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招标人应如实记录考察情况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和定标报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二十六条定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对中标结果的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对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重新组织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招标效果评估机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评估。评估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评估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办法。行政监督部门可对评估报告开展检查,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二十九如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文件中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三十指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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